最近死刑的問題鬧得沸沸揚揚
從王清峰下台、縱火犯死刑將執行一直到反廢死聯盟跟廢死聯盟的遊行和抗議等等
剛好最近才開始看的波士頓法律有一集也有提到死刑(S117)
看了看 不禁有一些想法
就個人來看 死形非但不是違反人權
相對的 它是維護人權的一種方式
當一個人的生命權被他人非法剝奪
國家為了保護犯罪者的家屬 進而以公權力限制其只報應在犯罪者的身上
而這就是所謂的死刑
也因此 當今的法律 不再出現所謂的株九族 而是單純的強調各人罪業各人擔
然而 這並不意味著死刑就應當被輕易執行
在許多的國家(特別是共產及專制國家)裡,死刑被視作國家統治的終極手段
這一點是讓人非常不能認同的
個人認為死刑理應存在
然而死刑應該被限制
被限制在當犯罪者刻意且已經造成他人生命損失的情況下
同時死刑犯的判刑跟定讞更應該要極為嚴謹
檢方必須提出百分之百可信服的證據,注意是證據而非證人
才能夠進行判決
也就是說死刑理應存在,但必須被限縮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